法律翻译。因为它的对象是法律文件。因此,它在语言的使用和修辞手段的选择上与其他翻译有所不同。法律翻译要求概念准确、表达清晰、逻辑正确、文字简洁。同时,还必须遵循“忠实”、“顺畅”、“法律语言”三个标准。 “忠实”要求准确传达原文内容,这是法律翻译的基础和前提。 “流畅”是指词语、句子必须流畅、清晰、流畅,使译文更加完美,而“法语”则要求使用法律专业术语。这就是法律翻译中的“明确点”。因此,从事法律翻译,除了要有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、良好的日语专业知识和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外,还需要掌握一定的翻译技巧。如果不懂翻译技巧,就会影响理解,而且可能会出现错误和似是而非的情况。本文拟从我所翻译的三篇法律论文出发,结合我在翻译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难,重点探索解决这些困难的方法(技巧),以求学术界的指教。 。 1、日语法律翻译存在的问题是众所周知的。日本法律论文被翻译成中文。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,包括文本体裁之间的对应关系。我们还需要解决相应的法律条款问题。还要处理一些生僻词汇等等。具体来说,翻译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点: (一)日中法律术语不一致 法律术语不一致是日文法律翻译遇到的困难之一。虽然我国目前使用的法律术语大部分来自日本。
但两国受到语言背景、法律文化、法律制度等因素的影响。法律术语的使用存在一些差异。 [z]从法律翻译的特点来看,使用对等法律术语进行翻译是最理想的选择。翻译并不是寻求语言之间单词的一一对应。法律术语使用的一致性。必须由双方使用法律语言达成一致。而要达到像日常生活或自然科学中词语使用一样的理解并不容易,因为法律术语含义的确定不仅受到特定语言的限制,而且还受到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影响。法律术语的使用反映了人们对事物的看法、事物之间的关系、行为以及行为发生和处理的方法和程序。因此,从法律语言的特点来看,有13个法律术语在中文法律术语中很难找到完全相同的词语。例如,星野荣一教授所著的《民法的另一种研究方法》中就出现了“拘留”一词。日本的“拘留”与中国的“拘留”不同,但与中国的“拘留”相似。 (2)词义有多种选择。理解原文是翻译的基础,理解词义是理解原文的基础。正确的理解最终体现在译文的表达上。对词义的误解很可能会影响整个句子的翻译效果。使读者怀疑译文是否忠实于原文。如何根据法律论文的上下文确定词义对于翻译的准确性至关重要。例如,妻夫木教授的《债务与权利论文集》中经常出现“水果”这个词。如果从《广慈院》的含义来理解,它有三层意思。
但法律含义是“果实、利润、收获”。哪个含义更合适?收稿日期:2011-11-08 作者简介:陶云(1968),女,湖南宁乡人,中央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,博士。在日语语言学中。 ·112·南洋师范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2012年第2期附原文。上述含义都不够恰当。与法律术语“元物”一起出现的“果子”最恰当的翻译应该是“果子”。 [,](Page 又如星野荣一教授所著的《民法的另一种研究方法》中出现的“勾引”一词,很多学者和日汉词典都将其翻译成中文为“激传”。事实上,这个中文翻译并不全面,应该包含“传唤、通知”的意思。“引诱”在日语中的本义是“法庭上的被告人?将嫌疑人赶走的人”。某个地方lz.导致法官堵地、圣人干。”(法庭将被告人、犯罪嫌疑人、证人强行带到一定地点审判并执行)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》规定,对被告人、犯罪嫌疑人应当使用“拘传传票”,对证人不得使用“传票”。应当用“通知书”而不是“通知书”。 (3)生僻字;生僻字较多也是翻译日语法律论文时必须面对的一大难题。例如,长妻荣教授撰写的《义务随笔》以及星野荣一教授撰写的《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》中出现了一些生僻词汇。
这些生僻字与作者的出身年龄、写作年龄、选词造句的习惯有关。我的妻子出生于 19 世纪末。 《债权随笔》虽然是二战后写的,但书中使用了一些比较生僻、难懂的词汇,其中有一些是《广辞源》中没有收录的。例如:“jinxiandigr”(专业术语,意思是“采矿权人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,由第三方承包采矿工作”)、“L嘉伟山e耋”(连词,书面语。含义“到那时,如果这是真的”)。此外,星野教授在他的论文中喜欢使用一些谚语、成语等。例如:“Gui-f未图I)时还图”(从未开始,先从提出者开始实施)。总的感觉是,论文中此类词汇的存在,会给翻译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。 (4)缩写太多,就像我们国内一样。日本法学界尚无统一的论着注释体例。
日本作家在撰写论文时,大多遵循一定的笔记惯例,并在笔记中使用大量缩写。至于缩写,有的在卷首介绍,有的在卷末介绍,但有的文献根本没有注释。笔者翻译的Rong Gatsuma教授所著的《债务与权利论文集》(第2卷)已引入了德语缩写。原著中的附录中并没有对日语缩写的介绍。但原作者在论证不当管理、不当得利的过程中,大量引用了Et的作品。并且它们都使用缩写。例如:“Suehiro 941 引用自 Ishizaka. Kawaname”。又如星野英一教授所著《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》中的缩写“Oki 4”。适合在国内工作且手头日语资料有限的翻译人员。确实增加了很多难度。 f5) 外国人姓名及法律条款名称在相应的中、英文日文法律论文中找不到。许多外国法学家的名字经常出现。但原作者在撰写论文时仅用片假名书写,并未附上母语名或英文名。
例如,荣嵘教授撰写的《义务论》中出现了大量德国法学家或学者的名字。 Cai, Xi, '/Gong, L/Mie"等。虽然我在网上搜索,但没有找到相关信息。在搜索相关的德国法律翻译时,很难找到相应的中文名称。我问了他弟子们因出生年代不同、原作者注释体例不全、或引文作者不明等原因,也难以找到对应的中德名。 (6)从结构上看,句子复杂、冗长。的风格特点日本法律专着中,复杂、长句出现较多,这是因为法律文体文章的内容本身要求全面、严谨、逻辑性强,这就需要添加相应的修饰词和限定词,由此产生。另一方面,日语中的共轭词有词尾变化,可以连接各种词和句子,改变句型,如“c—j_L”、“常合”等。 ", "", "一恒扎克", “c于扎屯”、“l=”“L“家屯”等表达假设、因果、条件、转折、并置、进行等逻辑关系的词语也有助于连接各种短句、简单句,形成冗长而复杂的句子。
[4]这些是日式法律复合句、长句形成的客观条件。例如,星野荣一教授在其论文《民法的另一种研究方法》中使用了大量长句。尤其是第一讲《三维视角学习民法——民法整体形象》中,第六部分“各部分简述”采用了6个长句,每个长句都是一个自然段落。翻译的时候一不小心就可能出现错误。另外,Sakae Sakae教授和Tetsu Ueki教授的论文中也有很多长句子。 l5](172) 这些长句的存在或多或少地增加了翻译的难度。例如:( ) c 二班屯,双方合同 c 为 l:土,) 寸—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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